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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7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4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安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