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与被告邓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邓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王军,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明坤花园。被告邓新华(曾用名邓桦),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文化路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邓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审判员 李娅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苏红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