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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项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与被告邓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邓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项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王军,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明坤花园。被告邓新华(曾用名邓桦),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文化路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邓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审判员  李娅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苏红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