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衡水市金都橡胶化工有限公司、宫金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水市金都橡胶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43号申请人衡水市金都橡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在衡水市橡胶城10区32号。法定代表人宫金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华,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在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申请人衡水市金都橡胶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衡水市金都橡胶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帐务中心、开户账号为74×××61,票据号码为3020×××4795,出票金额为33303.08元,开票日期为2013年6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7日,票面收款人名称为金羚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衡水市金都橡胶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共1100元,由申请人衡水市金都橡胶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谷宜审判员  刘燕明审判员  屈卫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孔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