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与李刚平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李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24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县百和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李世和。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春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熊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