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7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余慈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743-3号申请执行人: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夏云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励长炯,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巧燕,系海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余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和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余慈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余慈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余慈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宁波余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掌起镇掌起华庭的53只车位[房号和房产证号详见清单]。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