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巧薇、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巧薇,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陈巧薇。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林加法,主任。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负责人江建成,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9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厦门市湖里区高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所有的款项2271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艺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罗益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