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任伟斌与孙洪亮、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斌,孙洪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任伟斌。委托代理人王玉龙,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洪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伟斌诉被告孙洪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伟斌撤回对被告孙洪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任伟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