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磐执民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磐执民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卢某。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0)金磐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磐执民字第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式庆审 判 员 陈福清审 判 员 马其六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