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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执民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锝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诚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锝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开执民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工业园区茶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锝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南西路123号。法定代表人:袁巧英,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诚明。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锝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商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29日,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常州市锝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诚明暂无履行能力,其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执行。截止至2013年11月5日,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54870.22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2337.50元、执行费5223.05元。现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衢开执民字第11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