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陆福民与周志平、周家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591号原告陆福民,男,1950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汪小玉,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平,男,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家鸣,男,200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周志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朱守芳,女,195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薛洪山,男,195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孙洪琴,女,1956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陆福民诉被告周志平、周家鸣、朱守芳、薛洪山、孙洪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薛洪山、孙洪琴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本案依法公告送达,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陆福民诉被告周志平、周家鸣、朱守芳、薛洪山、孙洪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怡霖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莹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