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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盛民调确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诗文民事判决书(6)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谷城盛民调确字第00037号申请人李诗文,居民。任东升,男。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诗文、任东升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剑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诗文、任东升因民间借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月2日经谷城县盛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任东升于2014年1月8日前偿还李诗文借款22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祝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