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定陆、留小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定陆,留小珠,陈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商初字第33号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立胜。委托代理人:叶燕丽、李亚平。被告:徐定陆。被告:留小珠。被告:陈志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定陆、留小珠、陈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定陆、留小珠、陈志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定陆、留小珠、陈志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丽水市青田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瑾璐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