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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钟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广州市益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3)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慧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钟某酒后驾驶粤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丰乐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39.5mg/100ml,系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钟某于11月1日晚上约22时30分与朋友在本市萝岗区荔红路大东北酒家喝酒后,驾驶其上述车辆回家途中路过上述地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交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钟某进行测试时的酒精含量值为119mg/100ml,尚无造成危害后果。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和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单、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2966号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现场录像光盘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某归案后能够悔罪,在整个行驶过程中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及醉酒程度、社会危害性,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在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拘役的量刑建议,与本案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在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春节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治忠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