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许芬芬与缪成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芬芬,缪成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许芬芬,女,汉族。被执行人缪成得,男,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胶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孙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