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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7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许绍霞与邱美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绍霞,邱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736-2号申请执行人:许绍霞。被执行人:邱美芳。本院在执行许绍霞与邱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许绍霞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志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