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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中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2014)玉中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广西玉林田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中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玉林市一环东路***号。代表人:杨世亮,行长。被执行人广西玉林田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苏业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田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玉中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玉中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75万元及相应利息和本案诉讼费9899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4285元。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被执行人广西玉林田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对尚欠借款本息进行结算,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378041.74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广西玉林田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尚欠借款利息378041.74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田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支付尚欠借款利息378041.74元。至此,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义务,依法应对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8)玉中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坚审判员 梁 辉审判员 卢有南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谭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