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罗志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田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志宏,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田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0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1年6月9日由田林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3年9月5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吉云,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志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志宏及其辩护人张吉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2日7时许,被告人罗志宏驾驶桂L×××××小型轿车搭乘何志军、杜某由田林往隆林方向行驶,在国道324线2029公里处与杨某驾驶的贵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会,因转弯车速不当导致桂L×××××小型轿车失控撞向贵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造成何志军当场死亡,罗志宏、杜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志宏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志宏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为被告人罗志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罗志宏供述,2009年3月12日7时半左右,其驾驶桂L×××××轿车搭乘何志军、杜某由乐某返回旧州,在平宜村头的一个右转弯道和一辆对向来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何志军当场死亡,其和杜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张吉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志宏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罗志宏有投案自首,是初犯,犯罪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2日7时许,被告人罗志宏驾驶桂L×××××小型轿车搭乘何志军、杜某由田林往隆林方向行驶,在国道324线2029公里处与杨某驾驶的贵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会,因转弯车速不当导致桂L×××××小型轿车失控撞向贵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造成何志军当场死亡,罗志宏、杜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志宏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志宏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志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杜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杨某、余某、王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尸体照片,田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第200903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告知书,田林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被害人家属收据及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罗志宏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志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志宏犯罪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且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志宏有投案自首,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但出的被告人罗志宏是初犯,犯罪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志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蒙志荣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金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