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212号原告:许某某,山东省淄博市人,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白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