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敬东北与唐力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东北,唐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677号原告:敬东北。委托代理人:康妍宣,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敬东北与被告唐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敬东北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东北撤回对唐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5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8.27元,剩余138.26元退还给原告敬东北。(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云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