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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民催字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2013)包民催字0001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包民催字00018号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389号。负责人:马克战,该分公司经理。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4年1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3599109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另记载:出票金额壹拾万元,出票人合肥市富星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会泽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9月25日,到期日2014年3月2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由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孝荣审判员  胡 霞审判员  张明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