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嘉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吉胜。委托代理人杨康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XXXXX,票据金额为107417.5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月31日,出票人漳州正霖印刷科技��限公司,收款人厦门市同安兴浪纸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汇票到期之日起,申请人台牙牙板模具(嘉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庆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谭婉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除权判决】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