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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项民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官水山与被告王国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水山,王国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537号原告上官水山,1964年生,男,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王国征,1979年生,男,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水山与被告王国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水山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水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零一四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薛会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