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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10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绍章与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绍章,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1091-1号申请执行人韩绍章。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照军。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乡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红旗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