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康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甲。2011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同年8月21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武检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永强、马俊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康某甲窜至武安市阳邑东街孟某家,将北屋西边的窗户撬坏,从窗户钻进屋内,从屋内的床下一木头箱子内盗窃现金9000元,后将赃款挥霍。2013年5月28日,康某甲再次进入孟新林家,将木头箱子盗走,因为无财物,遂将箱子丢弃。2.2013年5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康某甲窜至武安市阳邑北街高某家,从高某家东屋一衣服口袋里盗窃现金200元,赃款已挥霍。3.2013年6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康某甲窜至武安市阳邑东街郭某家,从北屋床上枕头下面一布包内盗窃现金500元,赃款已挥霍。4.2013年6月29日中午1时左右,被告人康某甲窜至武安市阳邑东街孟杰家,趁孟某中无人之际,翻墙入院,在孟某西屋盗窃黄金项链一条和44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将黄金项链以1800元卖给在武安市城关镇南关街开金银首饰加工门市的郑春花,赃款已挥霍。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1920元。5.2013年6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康某甲窜至武安市阳邑北街张某家,翻墙入院从北屋盗窃现金112元,赃款已挥霍。6.2013年7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康某甲窜至武安市阳邑东街姚某照相馆后院,从西屋的床上盗窃了红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其通过一个叫程某的人将电脑卖给武安汽车站附近的蓝天通讯门市的王某,得赃款900元,破案后笔记本电脑被追回,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2240元。7.2013年7月2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康某甲窜至武安市阳邑东街孟某某家,将屋门和窗户撬坏,盗窃银元两块,中国邮政十年纪念币3块。8.2013年8月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康某甲窜至武安市阳邑北街李某家,在其西屋盗窃了黄金项链一条和现金350元,之后又窜至东屋从一床头柜内盗窃了现金600元。后将盗窃的黄金项链打成戒指卖给在武安市明珠加工黄金首饰的朱章辉,得赃款1070元。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1333.8元,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某、孟某某、姚某、孟某甲、张某、李某、高某、郭某等人陈述;朱某、王某、郑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康某甲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脑购买票据;戴尔笔记本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康某甲户籍证明信;康某甲刑事判决书两份:(2011)武刑初字第113号、(2012)武刑初字第290号;前科证明;被告人康某甲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9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合计16299.8元,入户次数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康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两次判处有期徒刑,前两次实施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但属于有前科。综合考虑被告人康某甲自愿认罪,主动供述犯罪罪行,故对康某甲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二兴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崔福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