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学水与被执行人李世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水,李世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016-2号申请执行人:胡学水,男,住所地:繁昌县。被执行人:李世迅,男,住所地: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世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李世迅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世迅及妻子彭可宏共同所有的繁昌房8026XX—0083XX号住房一套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潘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