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北京联合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相浩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合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40号信安大厦九层D-E。法定代表人陈谦,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敬国,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艺,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相浩,男,1936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亚妹,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搭理人于露露,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联合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相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4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此案过程中,北京联合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联合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联合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2013)石民初字第434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北京联合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北京联合智华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苏汀珺代理审判员 徐 硕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