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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陈文博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博,男,1993年生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博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冬梅出庭支持公诉,陈文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文博借取暖之机来到牡丹江市东二条路七星街军分区宿舍楼4单元楼道内,当行至顶楼时发现601室房门未锁,遂潜入室内,分别将室内三个卧室门锁踹掉后,进入室内将租住的被害人李某某的组装电脑主机一台(价值500元)盗走;将租住的被害人李某某的硬币3.5元盗走;将租住的被害人顾某的软包中华香烟(价值36元)、红盖利群香烟(价值10元)、蓝盒软包黄鹤楼香烟(价值7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文博在牡丹江市金爱旅店销赃时,被公安人员盘查时主动交代了入室盗窃犯罪事实,所盗赃物均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陈文博的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赃款、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顾某的陈述笔录,陈文博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陈文博在被公安人员盘查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考虑陈文博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