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于 某 某 与 蔡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115号原告于某某,女,回族,1986年1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蔡某某,男,回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蔡某某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爱君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邓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