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初字第64号原告王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仇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