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黄杰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杰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379号罪犯黄杰展,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惠中法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杰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黄杰展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杰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杰展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杰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叶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