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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执字第129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杨祥,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执字第1294-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6号。负责人孙启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祥,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晓明,盐城市盐都区劳动就业中心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祥、王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执字第1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蔡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