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光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与官镇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官镇仁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光民初字第866号原告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光泽县十里铺,组织机构代码66039642-6。法定代表人罗廷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军,男,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住光泽县。被告官镇仁,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原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职工,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官镇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建省凯圣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惠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