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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苑某某、曾某某诉被告郝某某、李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某,曾某某,郝某某,李某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494号原告苑某某。原告曾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曾某某诉被告郝某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某、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