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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南京玛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玛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办事处伏家场。法定代表人吴庆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人民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京,该公司董事长。南京玛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栖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京玛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涉案多、标的较大,财产已被南京等外地法院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栖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执行员  薛兆执行员  刘淼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