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双商初字第0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扬州永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扬州百年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永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扬州百年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双商初字第0707号原告扬州永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丽平,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百年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真。本院受理的原告扬州永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百年木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扬州永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元,依法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扬州永玲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杨山明代理审判员 谢云参人民陪审员 姚梅琴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汤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