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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67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674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顾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应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元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