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XX执结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李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700号申请人陈XX,农民。被执行人李怀刚,农民。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李怀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XX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