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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XX执结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李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700号申请人陈XX,农民。被执行人李怀刚,农民。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李怀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XX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