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利州执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蕊岐申请执行李荣幸房屋产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蕊岐,李荣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利州执字第1467号申请执行人:李蕊岐,女,汉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李荣幸,男,汉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广利州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荣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荣幸名下的房屋产权过户于申请人李蕊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岩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程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