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任建刚、洪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任建刚,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028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百锦街。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任建刚。被执行人洪娟,与被执行人任建刚系夫妻。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4)第01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陂卫计委征字(2014)第010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许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宝丽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晏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