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一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周丽芳与杜晓琴、三门峡开发区鑫心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芳,杜晓琴,三门峡开发区鑫心家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2293号原告周丽芳,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杜晓琴,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委托代理人赵尊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开发区鑫心家具厂。负责人杜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芳与被告杜晓琴、三门峡开发区鑫心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芳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开发区鑫心家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开发区鑫心家具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芳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开发区鑫心家具厂的起诉。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