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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一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周丽芳与杜晓琴、三门峡开发区鑫心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芳,杜晓琴,三门峡开发区鑫心家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2293号原告周丽芳,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杜晓琴,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委托代理人赵尊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开发区鑫心家具厂。负责人杜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芳与被告杜晓琴、三门峡开发区鑫心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芳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开发区鑫心家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开发区鑫心家具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芳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开发区鑫心家具厂的起诉。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