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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5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敏与季林、乔敦奎等民间借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季林,乔敦奎,乔元本,韩光平,陈凡永,沙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525-6号申请执行人高敏,居民。被执行人季林,居民。被执行人乔敦奎,居民。被执行人乔元本,居民。被执行人韩光平,居民。被执行人陈凡永,居民。被执行人沙学民,居民。申请执行人高敏与季林、乔敦奎、乔元本、韩光平、陈凡永、沙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乔敦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账号16×××49的存款153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孔祥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