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殿平、郭春光诉被告何建华、郭殿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殿生,郭春光,何建华,郭殿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2787号原告郭殿生,男,汉族,1951年5月8日出生,住涿州市。原告郭春光,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何建华,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涿州市。被告郭殿平,男,汉族,1956年8月3日出生,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殿平、郭春光诉被告何建华、郭殿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殿生、郭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赛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康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