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贡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丽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彭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贡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54年11月出生,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执行人彭丽娟,女,1973年10月出生,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丽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彭丽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丽娟银行存款1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潘虹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