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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吴海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永,即墨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永,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即墨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黄河一路167号。法定代表人崔秀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永与被执行人即墨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吴海永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海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