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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格执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陈中水等36人与青海建设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中水,青海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格执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陈中水被执行人青海建设工程公司本院受理的陈中水申请执行青海建设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36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陈中水等36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青海建设工程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青海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500000.00元整体予以扣划。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豫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