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04号佛山市三水区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卢维纲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维纲,宋婉文,卢定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0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泉大道3号御江南国际社区一区32座。法定代表人:潘民强。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林某某。被告:卢维纲,男。被告:宋婉文,女。被告:卢定勇,男。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维纲、宋婉文、卢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维纲、宋婉文、卢定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赤戈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何贵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