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道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伟,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张道伟。被执行人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人民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京,该公司董事长。张道伟与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道伟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涉案多、标的较大,财产已被南京等外地法院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执行员 薛兆执行员 刘淼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