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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英与被告平泉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平泉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37号原告李桂英,女,1967年10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平泉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李宝元,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英与被告平泉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英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海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权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