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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103-6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56-9。法定代表人徐国轩,局长。委托代理人操佩娟,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法规宣教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麻剑,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北区洋河中路39号附1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087-4。法定代表人王湘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环罚[201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沙环罚[2013]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胜利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