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气象局与湖北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气象局,湖北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042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气象局,住所地:武汉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213号。法定代表人谷德高,该局局长、党委书记。被执行人:湖北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田旭东。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气罚(2014)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汉市黄陂区气象局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陂)气罚(2014)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宝丽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人民陪审员 喻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晏 晶 关注公众号“”